广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和限制是什么

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和限制是什么

2018-05-05广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男,1983年7月29。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1月9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金×,男,1979年11月3日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1月9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金×系信阳市博奥动漫城务工人员。2013年1月2日19时许,因怀疑被害人张××在动漫城打游戏机作弊,杨×、金×等人采用捆绑、殴打、恐吓等方式对张××和与张一起的被害人李××实施拘禁,后将李××带到良友宾馆3711房间内继续拘禁,直到2013年1月3日上午11时许才让张××、李××离开。经法医鉴定,张××、李××的伤情程度不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方赔偿张××、李××二人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张××、李××对被告人杨×、金×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李××的报案陈述,法医鉴定书、抓获经过和民事赔偿的凭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成立。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具有殴打等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愿意帮教矫正,故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视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丹


©2024 广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