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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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我国法定的民事证据种类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2021-09-06广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吴益辉律师,广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属于我国法定的民事证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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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领域,对证据的收集与确认十分重要。而民事诉讼证据是用来证明相关民事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我国的民事证据与国外的民事证据有着细微的差别,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独特性的一面。正确划分民事证据种类是定纷止争的前提,那么属于我国法定的民事证据种类有哪些呢为您做简要介绍。

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侵权所损害的物体;遗留的痕迹等等。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

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以上规定大致说明了民事诉讼证人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鉴定结论

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通常有医学鉴定结论、文书鉴定结论、痕迹鉴定结论、事故鉴定结论、产品质量鉴定结论、会计鉴定结论、行为能力鉴定结论等等。

勘验笔录

所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以上就是关于哪些属于我国法定的民事证据种类所作的简要介绍。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条规定,我国的民事证据种类为上述八大种类。并且这八大民事证据都有着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这三大基本特点。当然,收集证据是推进诉讼进程的前提,但是如何合理有效利用这些收集好的民事证据则需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诉讼经验的人来进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安律师。

新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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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与案件有关联的、可以说明案件情况的事实。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了,证据的取得应是合法的。证据有多种表现形式、证人证言、照片、影像资料等都可以作为证据。那新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将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我国原有的法律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为七种,但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可分为以下八个种类:

一、物证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二、书证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与物证的主要区别:

1、书证是借助于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反映的内容比较明确、清楚,能够反映人的思想;物证必须借助人的思维或仪器鉴定才能揭示与案件的关系。

特点:

1、具有直接证明性;

2、具有稳定性;

3、具有物理性;

4、具有思想性。

三、证人证言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特点:

A、 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 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 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证人资格

A、 了解案情;

B、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 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的能力;

D、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四、 被害人陈述

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六、 鉴定意见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特点:

A、 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B、 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 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 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八、 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以上就是为您提供的新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具体内容。因为社会发展和案件审理的需要,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辩论、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证据种类。我们也注意到,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将原有的鉴定结论更改为了鉴定意见,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差别,但意义完全不同,它表明了在办案过程中,要求执法人员不能迷信鉴定的结论,还应对鉴定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才可将其作为审理的依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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