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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不批准逮捕诉讼终结案件 搜查中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

2021-09-06广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吴益辉律师,广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不服不批准逮捕诉讼终结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所谓被害人享有刑事自诉权,是指应由法律规定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其符合法定条件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根据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不符合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以上引起诉讼终结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其法律后果与不起诉决定引起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相同,都终止刑事诉讼的进行,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既然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不但赋予其向检察机关的申诉权,而且赋予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自诉权,那么对于引起诉讼终结的有被害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亦应赋予被害人刑事自诉权。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被害人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防卫过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认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而被害人认为属故意伤害,对此类案件就不但应赋予被害人申诉权,而且同样应赋予其刑事自诉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后应增加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引起诉讼终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材移送人民法院。






搜查中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




  本条是关于搜查中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的规定。


  与犯罪行 为作斗争,既是专门机关的职责,同时也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为了配合侦查人员有效地与犯罪作斗争,使无罪的人早日脱离诉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协 助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那些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必须及时交出。如果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拒不交出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新增 加了视听资料的规定,这是为了与本法第42条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相协调。所谓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科学技术手段,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贮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 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带、传真资料、电影胶片、微型胶卷、电话录音、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视听资料越来 越广泛地进入社会生活。视听资料在一些犯罪如日益猖獗的电脑犯罪等新型犯罪领域,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材料。因此,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 罪的视听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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